本报讯 (记者乔 宁)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无需领取备案凭证,只需将产品信息做网上备案,经省级食药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药总局网站统一公布后,即可上市。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只需提交产品配方及包装标签等基本信息;备案时,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只负责核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安全性监管以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如需委托生产,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能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一并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产品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2015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编辑:李荣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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