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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9位评审专家作精彩点评
2017-01-16 14:24:25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周小西
    四川省法院今天发布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此次评选是35名评委从200余件案例中选出的。
  
    值得关注的是,左卫民、高晋康、唐清利、韩旭、王竹、赵琦、袁志、王坤林、张志等9位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进一步阐明了这些案例积极的社会效果,使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如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龙等开办的炼油厂所泄漏的轮胎油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荣龙、被告人樊永先、被告人李泽华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的经济损失共计52015元,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的经济损失共计135803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指出,近年来,全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有进步,但某些方面依然令人担忧。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不小。2011年,全国范围内查处的环境污染犯罪且上网公开的案件数仅为6起,2016年,这个数字增加到1039起,四川的趋势也基本与全国相同。当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法官也亟需样板案例来指导手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粟天云非法营运校车危险驾驶案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粟天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校车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许可的汽车从事接送小学生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粟天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认为,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且超员运输,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司法判决在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必将极大程度遏制非法营运校车的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也保障社会的未来、家长的期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
 
  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受贿案
 
  被告人廖卫东等人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利用廖卫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上报失地农民参加社保花名册和相关资料的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等41人是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购买社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崔吉林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廖卫东、叶多序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崔海庆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崔吉林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旭指出,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的多元性,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社基层组织人员,还有无“权”可以行使的普通农民。本案属于典型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崔海庆虽系普通农民,但其与崔吉林勾结并利用后者的身份和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钱财,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雄建、杨康、赵威威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赵雄建伙同被告人杨康等人,被告人赵威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可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雄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赵威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雄建、杨康、赵威威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系讲师赵琦指出,诈骗犯罪的手段通常具有较强的时代特色,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社会现实。采用代办信用卡的诈骗方式,是近几年诈骗犯罪的典型方式之一。受过度消费、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民可能出现资金周转不灵,而通过信用卡进行小额融资,是不错的缓解方式。然而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信用卡不一定能申领成功,申请的额度也较为有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人们的这种需求,承诺代办信用卡、发卡时间快、透资额度高。最终,有的提供给被害人假卡并骗取中介费,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盗刷信用卡,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办理贷款。
 
  本案既打击了罪犯、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又提醒了公民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应通过正规渠道满足自己的正当需求。本案的审理与发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
 
  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重整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组织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遂请求法院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申请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川化股份重整程序。
 
  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认为,川化股份通过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提供了一起让企业“起死回生”的典型案例,为破产法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适用和获得最大公约数提供了范例。特别是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形成了法院如何为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的新经验。
 
  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对家庭暴力进行救济,而是要考虑到法律救济对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现实影响。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进一步解除了申请人的顾虑。
 
  本案中,法院根据对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有力,对家暴实施者达到了震慑的目的。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最终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点赞。
 
  侵害“路虎”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捷豹路虎公司并未证明其于2012年5月4日前享有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为前提,没有权利则没有侵权,因四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捷豹路虎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没有侵犯捷豹路虎公司的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捷豹路虎公司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其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捷豹路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成都路虎公司、诚荣公司、吴晓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5512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指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认定为违法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指出,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行为”。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认定成都路虎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构成对国际知名品牌捷豹路虎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利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广巴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川HU8656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广巴高速公司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其中并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也说明了广巴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对因此不当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川HU8656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广巴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广巴高速公司赔偿肖光洁经济损失13632.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坤林指出,现实生活中,高速公路与人们出行息息相关。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事发公路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被告广巴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行驶。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小汽车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当诉讼当事人面临着多种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有职责、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本案对今后审理类似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庭审时发现,成都市人社局负责人委托了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作为“相应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成都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认为,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遭遇事故后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工伤认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外,还在于在交警部门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即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说理时,依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了加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义务的补漏性解释,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劳动者倾斜的同时,积极倡导公共社会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
 
  透过本案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权利保障。
 
  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
 
  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明建明知其管理、使用的德阳市建英机械厂所有的机械设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在所涉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变卖以上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明建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建明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一个有效且重要的措施就是利用刑法手段对那些有能力执行,但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人予以制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入罪标准、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案的判决,不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而且也极大震慑了那些故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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