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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资中法院对经济新形势下企业劳资纠纷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6-05-10 09:50:04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向经纬
     四川报道讯  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案件实际,针对经济新形势下企业劳资纠纷案件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一是劳资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由于劳资双方在利益、目标和期望常常发生分岐,双方矛盾便经常发生。该院2013年受理普通案件16件,集团诉讼案件10件;2014年受理普通案件14件,无集团诉讼案件;2015年受理普通案件16件,集团诉讼案件30件。

     二是家庭作坊雇佣纠纷增多。资中县存在大量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二至三人,多的也就十几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处理难度大。

     三是劳资纠纷复杂化。过去的劳动争议,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主要追求的是劳动这一基本权利。而现在的劳动争议,主要表现为多种权利争议下的复杂劳动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的不单是劳动这一基本权利,更多的表现在将权利争议延伸到社会养老保险、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工伤待遇等多个方面。
四是从个体劳动争议向群体劳动争议转换。在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上,资方占据强势,劳方为削弱资方强势力量,需要纠集、联合劳动者进行集体抗衡,而且在复杂民权争议上,劳方个体权益基本表现为普遍劳动者的权益,其利益也为劳动者共同追求。


     二、原因分析 

     (一)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不高

     如果用人单位的经营者素质不高,管理模式不当,或风险意识不强,则往往过分强调劳资关系的私法调整作用,过分强调资本的强势因素,激发劳动者的不满情绪,诱发劳资纠纷。一些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特别是业务骨干的违约跳槽,带走原企业的客户或是商业秘密,给原企业造成损失,导致企业采取扣押金、扣证件,扣工资等方式控制职工的随意离职。

     (二)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加大

     在现代社会,劳动是劳方谋生的手段,劳动报酬是劳方因劳动而获得的回报,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在物质及精神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的劳动关系主体间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对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主要包括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也主要在这些方面。

     (三)企业只重利益,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会以损害职工利益为代价。企业会尽可能的减少劳动成本,减少劳动者的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工地建筑工人此种情况最为典型,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依法缴纳或是不足额缴纳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合同约定霸王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劳动法第85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但在现实中,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相对软弱,与其他部门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对企业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经费、设备、人员配备上也不足,客观上也削弱了执法力。同时个别行政部门还存在不积极作为或是不作为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一)整合化解劳资纠纷的资源

     在化解劳资纠纷的过程中,除了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之外,要尤其注意整合工会、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和谐劳资的局面。而在当前大调解机制的运行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和意义非常大,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在通过与行政、司法两大调解组织进行对接中,对劳资关系的和谐发挥其重大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服务、监督职能

     为推动促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应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力度,重视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贷款。劳动、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着力于服务,加强监督。在服务上,重点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加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与管理。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劳动法律法规意识

     从立法层面上看,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繁多,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其中有不少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准规章或政策性的文件。复杂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劳动者在学习理解时遇到不少困难。因此,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普及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建立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帮护联系,开展以法院为主的劳动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会,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的法律意。

     (四)提高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在劳资关系上,劳资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当企业不要劳动者劳动时,会发生纠纷;当劳动后得不到报酬时,会发生纠纷;当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得不到妥善处理时,会发生纠纷。只有当企业存在时,当企业有能力解决纠纷时,才存在扼制纠纷与矛盾发生的物质基础。因此,规范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五)护资扶劳,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保护资方利益,维护劳方利益,也成为构建劳资关系和谐的必须。资方的利益保护,主要包括有自我内在保护和市场外在保护。在自我保护方面:一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二是增强对外防御能力。在企业外部防御上,建立以“三查”即以市场供求气候的调查、市场销售网络的排查、市场主体的能力的清查为主要内容的防御体系。劳方的权利维护,主要是指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的保护,其保护渠道主要是通过工会、职工代表、行政司法人民调解三大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六)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审判功能,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1、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在有的民营企业中,已建立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其组织往往是由临时型、松散性后勤工作人员组成,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功能和作用。因此,建议:一则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二则有具体的办公场所;三则固定的调解人员;四则有组织工作经费。

     2、明确司法指导职责。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中,司法调解即有调解纠纷的工作任务,又负有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的职责。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建立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系的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自办案件的指导,拓宽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的渠道。二是定期开展调解纠纷案件的研讨,促进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




     3、设立劳资纠纷案件的绿色通道,完善专属审判机构。因此,建议:一是可在立案窗口设立劳动争议案件专用窗口,方便当事人立案;二是加快审判进程,尽可能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做到快审快结;三是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劳方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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