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系统少年法庭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圆桌审判,彰显少审特色 。
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实践表明,凡是少年法庭机构健全的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权益保护普遍较好,凡是机构缺失或不健全的法院,相关工作的开展就相对迟缓。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在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下,努力建立、完善职责明确、运行规范、人员齐备的少年法庭工作机构。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尽快完善机构设置。
今年以来,四川省法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并扩大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改革任务,此项工作的开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尝试。
近日,《人民法治》记者走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内江中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泸州中院),采写四川法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点点滴滴。
四川高院:构建未成年人案件多元化审判格局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同样,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是家庭的责任,更是法院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社会使命。
近年来,四川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教育、矫治,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并在诉讼中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有力保障了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四川省法院下发《关于确定绵阳、泸州、内江三个中级法院为我省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法院的通知》,开展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四川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沈茂国向记者表示,该项试点工作的开展,会使四川省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在专业化道路上迈进一大步。
四川省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形势发展良好:中级、基层法院共有46个法院设立了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103个法院设立了固定合议庭,其余法院也指定了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多元化审判格局。
2005年,四川省首家占编的少年法庭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成立。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少年法庭试点法院,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四川法院系统推动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沈茂国告诉记者,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四川各级法院将会全面落实少年法庭工作“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建立专业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特点,推动少年法庭工作创新发展。
内江中院:打造法律世界的人性绿洲
2015年,内江中院被正式确定为四川省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法院之一。此次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是探索建立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为一体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
内江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座谈会
内江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未成人审判工作,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小组”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刑一庭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内江市的少年审判工作。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县法院先后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内江中院和市中区、东兴区法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内江中院及其基层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具有内江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模式。
内江中院少年法庭庭长张宁说:“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少年法庭机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受案范围上从刑事案件拓展到民事、行政案件,内江中院将从形成司法与配套机制的一体化入手,与各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在张宁看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尚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首先应立足于内江特色的少年审判模式,再逐步探索推进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新型审判团队,总结经验,努力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分离,引入权责明确的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让未成年人审判庭形成更专业化的分工协作。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后,内江中院将继续保持已有的好的做法,充分发挥好少年法庭的作用。但由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综合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逐步展开、循序渐进。”张宁告诉记者,内江中院力求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举措,在法律世界打造一片显现“人性之光”的绿洲。
泸州中院:用真情驱散孩子心中的阴霾
作为四川法院系统“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泸州中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十年来,泸州少年法庭的每一步都走得十分扎实。
“法官妈妈”与孩子们亲切交流
2005年,泸州江阳区法院创设四川省首家占编的少年法庭;2012年,泸州中院作为四川省中级法院第二批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试水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2013年,泸州市区、县法院陆续开始成立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泸州中院副院长陈春向记者介绍:“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大部分为家事纠纷案件,不仅涉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而且涉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泸州法院探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贫困儿童司法救助、与行政机构联席会协调等多项机制,设立未成年人心理法制辅导员,并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借助社会力量来开展工作。利用社会观护员贴近社区、擅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家庭情况、权益保护现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参加庭审,参与调解;案件审结后进行观护回访。此举同时也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倾向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开。
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让陈春感触最深的是,严格依法量刑是对未成年人更实在、更有力的司法保护。陈春告诉记者,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尽可能多地适用轻缓刑,对那些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多适用非监禁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
泸州中院少年法庭庭长靳泰雨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寓教于审,用真情驱散迷途孩子心中的阴霾,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应该做的。”
“原则上要在完善审查被告人悔过书、被害人谅解书、帮教承诺书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这是对法律规定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也是对法律规定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探索和延伸。”靳泰雨接着说。
即将结束采访时,沈茂国告诉记者,内江中院、泸州中院在试点改革中的创新和发展,仅是四川法院系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建设的缩影。四川各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改革,必将会翻开四川法院系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的一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5年7月号)
编辑: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