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立案流程规定:符合规定起诉当场立案
2015-04-29 20:25:58 来自:未知 编辑:admin
四川报道讯 (鲍安华 记者李飞 ) 备受关注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即将于今年5月1日在全国开始实施。 记者昨日从四川高院获悉,从5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推行登记立案登记制改革,下发了《关于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全面解答老百姓在立案时可能遇到的诸如哪些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如何审查、不登记的后果等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登记立案工作能够不折不扣地履行,省高院将落实这项工作纳入了两项指标进行考核。相关负责人指出,应当立案的案件,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投诉,法院查实后,将相关法院及责任人进行扣分。发生一件,扣一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另外,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明确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登记立案的程序,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是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二是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四是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五是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六是对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七是为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要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登记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起诉状应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自诉状应载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起诉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定起诉人、自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果是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起诉还应当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
编辑:金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