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受贿罪一案在该市中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市中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共100余人旁听了此案审理,并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师调动、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建设及与保险公司商业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5.8万元。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85.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为此,综合上述情节,结合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节,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对其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这起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例令人震惊和痛心,这是一堂生动的法纪教育课,要以此案为警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的“高压线”,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立足本职、勤勉尽责、廉洁从政、秉公办事。
法制网四川频道 周建新 成征帆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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