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明确提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法裁判。另外,根据《意见》规定,非法证据不再仅是刑讯逼供,通过冻饿晒烤疲审讯得来的证据,也首次被明确为非法证据。
□五大看点
1 不能因维稳压力酿冤假错案
《意见》提出,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意见强调,要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坚持审判公开、程序公正、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 非法证据不再仅有刑讯逼供
《意见》强调了可用于定罪证据的标准,以及对证据的审查机制,并强调了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规定,非法证据不再局限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3 技侦未经法庭查实不做证据
《意见》强调了对法定的诉讼程序的遵守,强调法庭判决的依据要源自法庭审判程序,以庭审为中心,而不是此前的侦查阶段。《意见》指出,庭前会议的争议证据应重点调查,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专门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效力作出了规定,称“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法官办
《意见》中多处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进行了规定。包括,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要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强调犯罪证据采集须要进行鉴定、辨认的同时,《意见》专门强调“对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据了解,曾轰动一时的湖北佘祥林案就是因为未确定被害人身份而造成冤假错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家人怀疑被佘祥林杀害报案,在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佘妻突然回家,佘祥林这才得以被无罪释放。
5 不得降低管辖级别规避监督
《意见》对案件把关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要求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并提出“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意见》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官方解读
冻饿晒烤疲审讯明确为非法证据
最高法刑三厅负责人表示,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该负责人表示,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所以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强调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是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
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以及相关的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有时在实践中,虽然无证据证明讯问中对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却有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法讯问的情况。过去,对于这些证据的界定是不明确的,《意见》则明确规定,这些证据也属非法,在定案的时要被排除。
□律师解析
法律至上成为判案唯一至上理念
从事刑事辩护10余年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表示,《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再次强调了法律至上,并将其作为唯一至上的理念,从原有的办案理念中解脱出来。
赵运恒称,以前法律其实只是办案的考虑基础之一,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还会考虑领导干预、和谐需求、维稳压力等案外因素,有点和稀泥的性质,所谓的“疑罪从无”、“程序公正”在某些时候就是一个抽象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倡导的口号,《意见》的出台原则落在了实处,制定了具有很强操作性严格性的一些具体措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我国司法审判中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做法。
赵运恒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检方提供证人证言,被告人认为证言虚假,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而结果往往是法院采信了证人证言,这很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现在对于争议证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常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赵运恒认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对疲劳审讯证据的排除。新刑诉法并未规定审讯时间,疲劳审讯可能会取代刑讯逼供。很多案件往往是先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再根据口供去补充调查。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证据收集和采用,并给出具体的要求,在理念上有彻底性的变革,在这种新的理念指导下,案件质量应该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被告人以及律师的辩护权都会得到更充分的保证。
>>近年影响较大冤案
赵作海案
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村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刑事拘留。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该案“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家,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浙江叔侄案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
货车司机张高平及其侄子张辉因曾搭载过被害人被认定为嫌疑人。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张高平在狱中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其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编辑(杨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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