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日讯(记者 戴璐岭)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环保局官网获悉,今日,成都市环保局公布6起行政处罚公告,其中5起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该公司多次监测出10m2球团竖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据了解,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对于违规企业可以进行按日计罚,对此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则被处以累计高达40万的罚款。
行政处罚对象: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公司在2014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10m2球团竖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主要违法事实2:公司在2014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主要违法事实3:公司在2014年11月26日的监督性监测中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主要违法事实4:公司在2014年12月12日的监督性监测中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主要违法事实5: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的监督性监测中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建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在杂物间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5年3月4日
编辑: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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